提单是合同还是证据呢?山东内贸海运公司 海华嘉豪回答您:有些国家(如英国)的法律认为,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作而言,提单本身并不是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而只是他们所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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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说呢,山东内贸海运公司海华嘉豪分享2个理由:
1、在以提单方式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通常都是根据班轮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班轮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早在双方洽订舱位的时候就已经成立,而提单则是在订妥舱位之后,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舶之后由港口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因此提单对于承运人与托运人来说并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在洽订舱位时早已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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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在提单上只有一方当事人代表签字,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因而认为提单在形式上不具备合同的要求。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重大意义的。因为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合同,他们就必须受提单内容的约束,即使他们之间事先另有协议,也不能改变提单的内容。但是,如果认为提单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据,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另有协议,就可以以先前达成的协议来改变提单所规定的内容。
但是,以上情况是指提单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实际业务中,托运人收到提单之后,通常都用背书方式把它转让给收货人(即提单的受让人,通常是货物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对提单的受让人与承运人来说,提单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而且成为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提单的规定为依据,即使原来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事先另有协议,但由于提单的受让人对此一无所知,所以他可以不受其约束,承运人亦不得以此为理由要变改提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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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提单是合同还是证据”山东内贸海运公司海华嘉豪的回答了,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合同是契约,两者性质不同。15年专注内贸集装箱海运,海运知识,关注我们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