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装箱货运当中,集装箱运输纠纷的多发点集中在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问题上,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额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由谁承担呢?南京国内海运 海华嘉豪聊一聊这个事关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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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以来,采取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在海上(水路)、铁路、公路都会受到防控措施的影响而迟延交货,特别是公路运输,各省、市、自治区对于疫情防控的标准亦不相同。迟延交货的同时,衍生的就是集装箱的超期使用问题。
我国民法理念当中有“双方有约定依约定”的原则,很多集装箱租赁合同中都约定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违约金)和免责条款,如果双方在集装箱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以上条款,疫情原因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的情况就可以以此调整。
南京国内海运海华嘉豪告诉您,这是有法可依的。我国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于2020年6月8日发布,规定指出: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延迟复工的,收货人无法按照计划到港口提取集装箱,承运人诉请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考虑到疫情虽不能导致收货人无法提取集装箱,但要求收货人按照原约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有失公平,法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约定。在综合考虑承运人的集装箱周转情况和承运人并未因收货人迟延还箱遭受严重损失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延长涉案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即将迟延复工的时间计入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内。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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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对于“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富有张弛的理解,人民法院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保持的态度是“引导协商”和“适当减免”。而并不是不可抗力的免责。也就是说本条意见适用的不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而是“情势变更”的规定。
综上,对于集装箱超期费用责任承担的问题《指导意见》给出了情势变更的理解和适用,并不是不可抗力的当然免除。在疫情背景下,一旦产生高额超期使用费,收货人请求调减的,基于共担风险的航运经济大局,以同类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作为基准是双方协商的可能方向,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浮动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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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内海运海华嘉豪温馨提醒: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赔偿额应在合理限度内,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尽早和船公司取得沟通,尽可能地向其申请折扣以降低集装箱滞期费,这是切实可行的预防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