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革命推动货物多式联运急速发展,并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哪些方式?内贸集装箱物流公司 海华嘉豪本篇就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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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两种形式:
1、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受货物,这是常用、普遍的规定方法;
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由管理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手中接受,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在第2种接受货物形式中,有这样一点应予注意,即使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接管货物时开始,但在从港囗当局手中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如货物的灭失、损害系在当局保管期间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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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朋友问内贸集装箱物流公司海华嘉豪关于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哪些呢?这三种:
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如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之下;
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上述第2、3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靠终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又如市场价格下跌,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的原因,所以,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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