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 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需要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需要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 “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
6、卸货港: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 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Ports”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7、唛头: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 ),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描述):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
10.毛重和体积: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运费支付: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合作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CIF和CFR条件下,则注明 “Freight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 或“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Charter 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签发地点与日期: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
13.承运人签章:提单需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
14.提单签发的份数: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