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往往会陷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东莞到上海国内海运公司 海华嘉豪发现在 货主-货代1-货代2-承运人交易模式类型的海上货物运输订舱委托业务中,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无人提货,产生了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法按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那么目的港无人提货有什么处理办法吗?我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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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付运费承担:首先收货人承担,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承担。
根据《海商法》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本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且在提单上或其他运输单证记载后,运费就应当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不需要支付运费。一种是当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应当由收货人支付,且记载在运输单证(提单)上后,如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则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但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前提下,应当视为第三人(收货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仍应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后一种观点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2、提货:首先收货人提货,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回运或转卖。
根据《海商法》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条也可以有两种解释方式,一种是卸货港那里的滞期费等应由收货人承担;一种是如果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上述费用则由收货人支付,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就应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相应的义务。后一种观点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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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的困难导致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往往进退维谷,东莞到上海国内海运公司海华嘉豪将后续为您解答,货物运回起运港往往也是通关困难,承运人又该如何应对?在花费大量时间和代价后即使承运人可以取回集装箱,由此造成的种种损失和费用该向谁索赔等等。
3、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及滞港费,由托运人承担。实践中常有货代先垫付再向托运人收取。一般交付货物的发货人很少向承运人直接订舱,此时当目的港发生弃货时,承运人倾向于向订舱货代进行交涉,要求货代承担支付运费以及其他因滞期提货产生的费用。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是收取该费用的权利主体,而与承运人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托运人是承担该费用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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